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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与任务


海防市人民委员会2026年1月12日第117/2026/QĐ-UBND号决定明确规定了海防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HEZA)的任务和权限如下:


海防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国会2025年6月27日第226/2025/QH15号决议(关于试行若干发展海防市的特殊机制和政策)、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Đ-CP号议定(关于工业园区和经济区管理)所规定的主管国家机关的分级和授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任务和权限,具体如下:

1. 文件起草

a) 在起草与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政策和体系发展方案过程中,向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市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

b) 在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开展专业任务时,与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协调并提出意见,确保对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的国家管理统一、避免交叉重叠,并依法为企业经营创造便利条件。

c) 主持并协同相关机关制定与市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的工作协调规则,按照“一站式”和“联动一站式”机制履行所交办的任务和权限,报市人民委员会审批。

d) 起草以下文件:关于管委会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的规定;关于管委会下属组织、单位成立、合并、拆分、重组、解散的方案和决定,报主管机关审批。

2. 投资管理

a) 依照投资法律规定,对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项目履行投资登记机关的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投资促进工作的计划和规划,评估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招商引资成效。按照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Đ-CP号议定第32条第3款a项和第38条第2款a项规定的已登记招商行业,对配套工业园区、专业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及自由贸易区等各类园区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监督、汇总和评估;对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第9条第3款及第27条第2款c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汇总和评估。

b) 制定经济区、工业园区、自由贸易区年度及五年发展计划,报市人民委员会和主管国家机关审批并组织实施。

c) 制定投资项目目录及年度和五年发展投资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主管国家机关审批或按权限自行审批并组织实施。

d) 协助市人民委员会制定计划,管理并支持新型工业园区、经济区的转型和发展。

đ) 聘请国内外咨询机构提供投资促进咨询服务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发展投资战略咨询服务。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发展投资促进计划和规划,报市人民委员会审批。

e) 组织编制并报告市人民委员会,提请主管机关审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案;以及动员其他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经济区内重要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方案。

g) 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工业园区、自由贸易区的权限内价格框架及收费、规费标准,报主管国家机关依法颁布并组织实施。

h) 依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委员会的授权,提出项目目录,组织遴选投资者并与投资者签订合同。

i) 根据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授权,对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B类、C类项目作出投资决定;管理市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ODA资金和外国优惠贷款。k) 管理和使用权限内的经济区发展投资资金;管理权限内经济区内使用国家预算发展投资资金的项目的投资、建设和招投标;依法管理和执行行政及事业收支、目标计划和所交办的其他资金。

3. 规划与建设管理

a) 依照建设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海防市内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的项目和工程履行建设专业机关的职责。

b) 主持并协同相关机关、组织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任务书和方案/调整方案,按规定报主管机关审定和审批。

主持并协同相关机关、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分级或授权,编制、审定和审批经济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功能区分区规划的任务书和方案/调整方案;超出权限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市人民委员会审批。

c) 组织编制并报告市人民委员会,提请主管机关审批:经济区扩大、调整边界方案;经济区总体规划任务书和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d) 对经主管国家机关批准的与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相关的规定、体系发展方案、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宣传、指导、检查和监督。

đ) 按照分级或授权,依照建设法律规定的建设专业机关职能和任务,组织审定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技术报告及基础设计后的施工设计。

e)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级,编制、审定和审批详细规划的任务书和方案(详细规划的整体调整和局部调整)。

g) 按照分级或授权,对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依照建设法律须取得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和工程,颁发、调整、延期、重新颁发、收回和撤销建设许可证;依照建设法律规定的建设专业机关职能和任务以及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对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的项目和工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并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时检查验收工作。

h) 按照市人民委员会的权限和分级,主持并协同相关机关对经济区内使用国家预算投资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服务工程和公共便利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i)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关协调,确保经济区内的活动符合经主管国家机关批准的经济区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规定。k) 协调提出并参谋服务于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方案。


4. 土地管理

a) 在完成补偿和征地清场工作后,按照用途并依照经批准的经济区总体规划、功能区分区规划及土地使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并有效使用所划拨的土地和专用水面;

b) 受理实施工业园区、经济区内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的价格框架及各类基础设施使用费登记。

c) 与相关机关、组织协调,编制和调整经济区内土地使用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委员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5. 环境管理

a)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b) 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定及审定结果审批;对工业园区、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颁发、换发、调整、重新颁发和收回属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权限的环境许可证。

c) 主持参谋并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重新颁发、收回或终止生态工业园区证书的效力;跟踪、监督、评估生态工业园区的实施成效。

d) 组织实施生态企业证书的颁发、重新颁发、收回或终止效力;跟踪、监督、评估生态企业的实施成效。

đ) 支持并向工业园区、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信息,促进企业开展产业共生、资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方面的联合与合作,并向生态工业园区转型。

e) 主持并协同相关机关建设和提供本地区资源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方面的信息及数据库,服务于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企业的认证、评估、跟踪、监督及实施成效评估;将相关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地更新到本地区工业园区、经济区信息系统和国家工业园区、经济区信息系统。

g) 与相关机关协调组织审定投资项目的技术,评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监督、控制投资项目中的技术和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活动。


6. 企业、贸易及进出口管理

a) 依照商业法律规定,对总部设在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的外国组织、商人颁发、重新颁发、调整、延期、收回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并终止代表处的活动。

b) 依照指导、授权和法律规定,对外国旅游企业在经济区内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许可证进行颁发、重新颁发、修改、补充和延期。

c) 按照分权、分级、授权,在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颁发各类货物原产地证书及其他许可证、证书和证明。

d) 对自由贸易区内无需征求管理机关意见的项目,颁发、换发、重新颁发、调整和收回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

đ) 接收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企业的统计报告和财务报告;评估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直接管理和运营工业园区、经济区信息系统。

e) 受理正在生产经营的项目企业(经济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项目)办理费用支持手续的材料;征求相关机关、单位意见,指导企业和投资者完善材料,并按规定汇总报告市人民委员会。

g) 与财政部协调,建设和管理属于其管理权限的国家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信息系统。

7. 劳动管理

a) 汇总和评估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的用工需求,与主管国家机关协调,为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对接培训和劳动力供应。

b) 对在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工作的劳动者,履行省级人民委员会劳动专业机关的若干任务和权限,包括:为在工业园区、经济区内的企业、机关、组织、承包商、外国驻越南外交代表机构以及依法获准经营的个人处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颁发、重新颁发、延期和收回劳动许可证及不属于劳动许可证颁发范围的确认书;接收用工情况报告;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报告劳动变动情况;受理和处理工业园区、经济区内企业接收实习劳动者合同以及派遣劳动者赴国外实习不足90天的登记材料;接收劳务派遣、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结果报告;接收工业园区、经济区内企业组织每年加班200小时以上至300小时的通知;

c) 接收关于大量裁员的报告。


8. 其他任务和权限

a) 依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所交办财务、资产、预算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收取、管理和使用各类收费和规费;开展科学研究,应用科技进步成果;与国内外组织、个人在工业园区、经济区投资建设、管理和发展相关领域开展合作;管理组织机构、编制、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并对管委会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开展专业业务培训。

b) 依照国家预算法律、公共投资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编制预算、事业经费、年度发展投资资金及其他经费来源(如有),报主管国家机关审批。

c) 与公安单位及其他主管机关、单位协调,检查维护治安秩序、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提出保障治安秩序的措施,组织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的保卫力量和消防力量。

d) 解决投资者在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议市人民委员会、政府总理及相关部委、部级机关解决超出其权限的问题。

đ) 检查、处理建议、投诉和举报,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及消极现象;在管委会直接国家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领域,按权限处理或建议主管机关处理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与主管国家机关协调开展检查和监察工作。

e)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投资登记证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情况、出资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享受投资优惠项目承诺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项目遵守建设、劳动、工资、劳动者社会保险、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卫生、防火防爆、治安秩序及环境保护等法律规定的情况。

g) 每季度、每年向财政部和市人民委员会报告以下情况: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及经济社会效益;投资登记证书、投资主张批准决定的受理、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项目的运营;对国家义务的履行;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劳动法律规定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h) 为工业园区、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内企业组织竞赛运动和表彰奖励。i)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市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权限。

海防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竭诚为您服务,办公时间如下:

–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2:00;下午:13:30-17:00

– 地址:海防市鸿庞坊丁先皇街5、7、9号

– 电话:0225.3519.170

– 传真:0225. 3842.426

–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网站: www.heza.gov.vn